企业技术
钢化玻璃标准
[摘要]英文名称: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8-30发布 2006-03-01实施
标准编号:GB15763.2-2005
前 言
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第二部分: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 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GB/T 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 99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为强制性标准,GB/T 9963-1998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碎片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纳入了GB 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应力的要求(GB 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邱国洪、韩松、莫娇、龚蜀一、王睿、刘志付 、李金平、朱梅、艾发智、邬德华、庄大建、夏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GB 9963-88《钢化玻璃》、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有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定义及分类
3.1 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 分类
3.2.1 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表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名称 技术要求 实验方法
尺寸及外观要求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 6.2
外观质量 5.3 6.3
弯曲度4 5.4 6.4
安全性能要求 弯曲度 5.5 6.5
碎片状态 5.6 6.6
霰弹袋冲击性能 5.7 6.7
一般性能要求 表面应力 5.8 6.8
耐热冲击性能 5.9 6.9
5.1允许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1
-2 ±3 ±4 ±5
8,10,12 +2
-3
15 ±4 ±4
19 ±5 ±5 ±6 ±7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 (单位为毫米)
玻璃公称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3.0 ±4.0 ±5.0
8,10,12 ±4.0 ±5.0 ±6.0
15,19 ±5.0 ±6.0 ±7.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3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 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 圆孔
5.1.5.1 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 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4:孔径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 允许偏差
4≤D≤50 ±1.0
250<D≤100 ±2.0
D>100 供需双方商定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1所示。
标准名称: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英文名称: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8-30发布 2006-03-01实施
标准编号:GB15763.2-2005
前言
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第二部分: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 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GB/T 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 99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为强制性标准,GB/T 9963-1998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碎片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纳入了GB 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应力的要求(GB 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邱国洪、韩松、莫娇、龚蜀一、王睿、刘志付 、李金平、朱梅、艾发智、邬德华、庄大建、夏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GB 9963-88《钢化玻璃》、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有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 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 定义及分类
3.1 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 分类
3.2.1 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表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名称 技术要求 实验方法
尺寸及外观要求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 6.2
外观质量 5.3 6.3
弯曲度4 5.4 6.4
安全性能要求 弯曲度 5.5 6.5
碎片状态 5.6 6.6
霰弹袋冲击性能 5.7 6.7
一般性能要求 表面应力 5.8 6.8
耐热冲击性能 5.9 6.9
5.1允许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1
-2 ±3 ±4 ±5
8,10,12 +2
-3
15 ±4 ±4
19 ±5 ±5 ±6 ±7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 (单位为毫米)
玻璃公称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3.0 ±4.0 ±5.0
8,10,12 ±4.0 ±5.0 ±6.0
15,19 ±5.0 ±6.0 ±7.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3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 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 圆孔
5.1.5.1 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 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4孔径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 允许偏差
4≤D≤50 ±1.0
250<D≤100 ±2.0
D>100 供需双方商定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
2)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
3) 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
注: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4) 圆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许偏差
建立坐标系,用圆心的位置坐标(x,y)表达圆心的位置。 圆孔圆心的位置x、y的允许偏差与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相同(见表2)。
5.2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1钢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玻璃公称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6
19 ±1.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2.2 对于表5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表5中与其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5.4弯曲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5.5抗冲击性
取6块钢化玻璃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
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进行试验, 试样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
缺陷名称 说明 允许缺陷数
爆边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10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1/3的爆边个数. 1个
划伤 宽度在0.1mm 以下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长≤100mm
4条
宽度大于0.1mm的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宽0.1~1mm
长≤100mm
4条
夹钳印 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20mm,边部变形量≤2mm(见图5)
裂纹、缺角 不允许存在
1. 边部变形
2. 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
3. 夹钳印
图5夹钳印示意图
5.6 碎片状态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mm×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7的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
玻璃品种 公称厚度/mm 最少碎片数/片
平面钢化玻璃 3 30
4~12 40
≥15 30
曲面钢化玻璃 ≥4 30
5.7 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必须符合下列(1) 或(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1) 玻璃破碎时, 每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m2面积的质量。
(2)散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mm时,试样不破坏。
5.8表面应力
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90MPa。
以制品为试样,取3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规定为合格,2块试样不符合则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试样,如果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5.9耐热冲击性能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取4块试样进行试验,当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1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1块试样,如果它符合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则为合格。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验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2厚度检验
使用外径干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边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并以毫米(mm)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2位。
6.3外观检验
以制品为试样,按GB 11614方法进行。
6.4弯曲度测量
将试样在室温下放置4h以上, 测量时把试样垂直立放,并在其长边下方的1/4处垫上2块垫块。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水平紧贴制品的两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时的弯曲度。进行局部波形测量时,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沿平行玻璃边缘25mm方向进行测量,测量长度300mm。用塞尺测得波谷或波峰的高,并除以300mm后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弯曲度,如图6所示。
6.5抗冲击性试验
6.5.1试样为与制品同厚度、同种类的,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610 mm(-0mm,+5mm)×610mm(-0mm,+5mm)的平面钢化玻璃。
6.5.2试验装置应符合GB 9962-1999 附录A的规定。使冲击面保持水平。试验曲面钢化玻璃时,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承。
6.5.3使用直径为 63.5 mm(质量约 1040 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 1000 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 25 mm的范围内。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1次,以观察其是否破坏。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6.6 碎片状态试验
6.6.1 以制品为试样
6.6.2试验设备
可保留碎片图案的任何装置。
6.6.3试验步骤
6.6.3.1将钢化玻璃试样自由平放在试验台上,并用透明胶带纸或其他方式约束玻璃周边,以防止玻璃碎片溅开。
6.6.3.2 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径为0.2mm+0.05mm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
6.6.3.3保留碎片图案的措施应在冲击后10s后开始并且在冲击后3min内结束。
1. 弓形变形
2. 玻璃边长或对角线长
3. 波形变形;
4. 300mm
图6 弓形和波形弯曲度示意图
6.6.3.4 碎片计数时,应除去距离冲击点半径80mm以及距玻璃边缘或钻孔边缘25mm范围内的部分。从图案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在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算框内的碎片数,每个碎片内不能有贯穿的裂纹存在,横跨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1/2个碎片计算。
6.7 散弹袋冲击性能试验
6.7.1 试样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1930mm(-0mm,+5mm)×864mm(-0mm,+5mm)的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
6.7.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 9962-1999 附录B的规定。
6.7.3试验步骤
6.7.3.1 用直径 3 mm的挠性钢丝绳把冲击体吊起,使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面小于 13 mm,距离试样的中心在 50 mm以内。
6.7.3.2 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 300 mm的下落高度,自由摆动落下,冲击试样中心点附近1次。若试样没有破坏,升高至 750 mm,在同一试样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1次。
6.7.3.3 试样仍未破坏时,再升高至 1200 mm的高度,在同一块试样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
6.7.3.4 下落高度为300mm,750mm或1200mm试样破坏时,在破坏后5min之内,从玻璃碎片中选出最大的10块,称其质量。并测量保留在框内最长的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
6.8表面应力测量
6.8.1 试样以制品为试样,按GB/T 18144 规定的方法进行。
6.8.2 测量点的规定
在距长边100mm的距离上,引平行于长边的2条平行线,并与对角线相交于4点,这4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
若制品短边长度不足300mm时,则在距短边100mm的距离上引平行于短边的两条平行线与中心线相交于2点,这两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
不规则形状的制品,其应力测量点由供需双方商定。
6.8.3 测量结果
测量结果为各测量点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6.9 耐热冲击性能将300mm×300mm的钢化玻璃试样置于200℃±2℃的烘箱中,保温4h以上,取出后立即将试样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应保证试样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min后观察玻璃是否破坏。
玻璃表面和边部的鱼鳞状剥离不应视作破坏。
7 检验规则
7.1检验项目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型式检验技术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为必检项目,其余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出厂检验厚度及其偏差、外观质量、尺寸及其偏差、弯曲度。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2组批抽样方法
7.2.1产品的尺寸和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表8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8 抽样表 (单位为片)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1~8 2 1 2
9~15 3 1 2
16~25 5 1 2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501~1000 80 14 15
7.2.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 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3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8 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玻璃的包装宜采用木箱或集装箱(架)包装,箱(架)应便于装卸、运输。每箱(架)宜装同一厚度、尺寸的玻璃。玻璃与玻璃之间、玻璃与箱(架)之间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损和玻璃表面的划伤。
8.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包装箱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湿”等标志或字样。
8.3 运输
运输时,玻璃应固定牢固,防止滑动、倾倒,应有防雨措施。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不结露或有防雨设施的地方。